自愿送养的孩子办理户口是: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特殊收养:
1、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继子女收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除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条件外,可以不受其条件限制;
3、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4、收养方与被收养方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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